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的整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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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纠纷的存在是常态,而有纠纷必有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纠纷日益多元化的当今社会,单一的诉讼解纷机制已经难以满足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效益、效果等方面的要求。于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等日益成为人们关注和乐于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具有其独特的优势而被国家、社会和当事人所青睐。在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具体制度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信访等,但由于具体制度的不够完善以及各具体制度之间的或相互分割、各自为政,或相互交织、混为一谈等原因,其功能优势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在当前社会纠纷日益复杂,新型纠纷层出不穷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主题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的发挥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的功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当前,理论界对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的研究一般是立足于各具体制度而进行的,对各种具体制度之间的衔接鲜有涉及。而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解决社会纠纷和稳定社会秩序等功能,对现有的相关制度进行整合,使之成为有机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统一体系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也是本文试图进行的探索。本文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通过对它的生成、特征、功能优势及职能的论述,认识它存在以及其职能从行政管理向中立裁判转变的必要性。在对我国现有的行政机关纠纷解决制度的梳理以及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的整合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在实体方面,构建以行政调解为前置程序、以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为主线、以行政信访为补充的解纷体系;在程序方面,在统一基本的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由各具体制度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规则。将各具体制度看作一个联系的整体,通过对各具体制度的整合使其成为一个协调有序、衔接有力的完整体系对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的完善以及功能的充分发挥至关重要。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现阶段,需要我们在尊重现有的制度框架和人们对于纠纷解决的习惯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的推进,使其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制度。本文所做的一些探索还存在许多粗糙之处,但期望能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的有效整合和有序运行有些微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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