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执行是当事人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确保维护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执行法的重要任务。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强制执行立法都规定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两种执行救济模式,但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中,仅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而未有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执行程序中所产生的实体争议,只能通过执行异议这一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进行处理,严重影响了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随着执行工作的日益发展,这些弊端日益显现,建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迫在眉睫。而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执行异议之诉亦存在模糊的认识。因此,本文拟从我国目前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为切入点,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优劣,力求探索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日后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文章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特征进行论述,笔者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归纳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征;结合有关论述,分析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及功能。第二部分先归纳了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的设置状况,再对该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论证了我国建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德国、日本、瑞士及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进行了考察,以期对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第四至六部分对构建我国执行异议之诉构建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具体包括该制度的基本原则、诉的管辖法院和审理机构、提起时间、当事人的确定、具体审理程序等,笔者特别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诉前处理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的种类、提起事由这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