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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一切法律研究成为可能,即,法律研究所以能够称之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条件是:法律是一个具有规律性的范畴。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律思想,还是实证法律都是具有外在的可以被观察者所认知的规律性存在的。从人类社会历史的经验来看,法律确实存在着野蛮到文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规律。也正是因为如此,各种法学研究的流派才能够将法律作为其研究的对象进行孜孜不倦的研究。之所以从古到今有这么多纷繁复杂的法学流派,也不过是在“法具有规律性”这一基础之上,不同的人运用不同的方法论进行研究的结果。而作者更为关心的是:法的发展具有规律性的原因是什么?也就是要发现法规律性发展更深层次的基础,即,法规律性发展是何以可能的?作者在分析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史,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经典理论,得出这样的结论:法规律性发展是具有社会理性基础的。易言之,法律的发展是在社会理性的决定下一步步实现和完成的。而社会理性所具有的规律性和终极指向性,也就必然导致了法发展的规律性。根据这种思路,文章通过以下几个章节展开论述: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了社会理性的概念范畴,并通过对自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社会中哲学、法哲学发展的阐述,从中找到在形而上学的思想理论发展的历史中,社会理性发展的轨迹,以及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思想是如何体现出社会理性发展的需要的。而后,从中推导出社会理性的一般规律性,以及社会理性与法律规律性发展的关系,即,前者能动地决定着后者的发展。文章的第二部分则通过历史实证的分析,来验证文章第一部分提出的关于社会理性和法律发展的辩证关系。本部分以侵权法中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研究的切入点和主要研究对象,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历史上所经历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历史和逻辑的过程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从而得出了法的规律性发展在历史的经验上确实有着社会理性的基础,其发展是由后者所决定的。文章的第三个部分将前一个部分的论述进一步加深,依旧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研究对象,并将前面的结论运用于当今社会的发展阶段,得出如下结论,即:在人类社会目前的发展阶段,其社会理性所决定的法律思想和实证法律的状态体现在侵权法领域就是责任保险的不断扩张和发展。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是结论部分,将以上几个部分进行了理论上的总结,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