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立法研究

来源 :河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hutxhb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区域一体化极大的促进了世界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证明,我国的区域一体化,不仅促进了本区域内的经济活跃发展,也为中国其他地区经济一体化提供了借鉴。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区域合作的可能性已经以各种方式得到认可。近年来,国内区域合作越来越被关注,特别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呼声越来越高。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2月26日在北京主持召开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设立雄安新区作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牛鼻子”,更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而协同立法,在法治保障方面,为京津冀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协同立法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涵。但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法治理念有分歧,以及由于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和长期以来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模式等原因,因此,各种法律冲突不断。京津冀区域只有在和谐、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才能健康顺利地发展,故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营造京津冀良好的法治环境迫在眉睫。作为重大国家战略,京津冀协同立法需要加强中央统一协调,有效而快速地推进这一进程。本文以立法为视角,借鉴我国现有区域立法实践以及国外合作立法的经验,立足京津冀区域的客观现实,通过对协同立法的局限性分析,研究一种适宜京津冀区域立法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安全稳定,为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提供法治保障,为社会治理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京津冀协同立法的概念和模式,以及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立法进行深刻的剖析,结合了美国的两种模式以及欧盟的立法模式,得出一些启示。第三部分讲了一些在京津冀协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协同立法模式、程序、范围、公众参与以及配套机制等方面内容。第四部分是针对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京津冀三地的实际,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议:一是首次提出协同立法的复合模式;二是提出了与京津冀复合模式相配套的程序。三是建议增加京津冀协同立法的范围。四是提出了健全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五是提出了与京津冀协同立法配套的协调机制。
其他文献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既有地区经济的含义,又有少数民族发展的内涵。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增长与波动,对探讨地区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自身发展壮大的关系,以及不同地域少数民族经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付诸实践,我国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共存的局面,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即是其中之一,因此协调我国区际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