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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网络直播发展风头正盛。因为就网络直播自身性质来说,它既具有商业性又有新闻性,所以它横跨商业网站和媒体网站,拥有强大的受众和市场占有率。它的范围之广超出一般人的想象,在严肃新闻上,俄罗斯“星辰”号公务舱与“曙光”号主体舱的对接事件是通过网络直播传到世界各个角落的;在娱乐盛典上,麦当娜伦敦个人演唱会通过网络直播让数万歌迷能够共享这一时刻;在游戏竞技上,多个大型游戏比赛均是通过网络直播的,比如魔兽世界比赛等,这在极大程度上满足了游戏迷,吸引了众多网民目光。此外,网络直播还有庞大的用户数。自2016年开始,我国的互联网直播行业也开始进入发展轨道,据数据表明,到2016年6月,我国观看参与网络直播的用户已达3.25亿,占我国总网民比重的45.8%。粉丝量的增加与一些网民的追捧使得一些直播主播变为了“网红”,但“网红”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加上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直播内容低俗,还有敛财之嫌,因此较容易引发法律问题,激起了社会热议和思考。面对这种情况,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对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本文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表明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文献法、对比研究法及案例分析法;第二部分网络直播典型案例及剖析,对“斗鱼直播造人”、“’莉哥’改国歌”两个案例进行介绍并深入剖析,引出下文网络直播过程中行政法律监管的现状;第三部分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现状及必要性分析,分别对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及监管体系的现状进行阐述,指出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如监管依据不完善、监管主体不合理、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方式不科学等。对网络直播行政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有效实现媒体监管,促进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第四部分国外相关监管经验借鉴及启示,分别对美国、韩国、德国的网络直播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阐释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的建议,从加强立法、完善立法内容及模式方面构建及完善网络直播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合理设置监管主体及权力分配;全面覆盖监管内容,完善分级分类,量化监管制度。第六部分结论与展望,对全文关于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阐述系统总结,并进一步展望,以期为后续相关方面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