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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目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大多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依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相关案例否定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定场所协议转让的合法性。同时,《证券法》第10条以及国务院2006年99号文和2011年38号文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后的股东人数严格限制在200人以下,这直接在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开放性与场外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所要求的高度开放性之间产生天然矛盾,构成了目前我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困境,也成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至今交投清淡、投资者参与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以是否公开发行为标准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与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场外交易市场为分析视角,通过不同场外交易市场下两类公司的股份转让制度梳理,总结目前场外交易市场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制度与实践的错位,提出以公司法结构改革来解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困境,重新定位各场外交易市场以更好地发展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我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法制现状。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出发对目前我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并根据《证券法》第10条是否公开发行为标准,奠定下文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实践部分的分类梳理的基调。第二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实践。以目前我国现存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地方产权交易所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为基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与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在相应场外交易市场上的股份转让制度进行梳理与比较。第三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制度与实践的错位。在前一章梳理与比较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公司法》第139条与《证券法》第10条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定以及股东人数的严格控制进行检讨,提出目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瓶颈问题。第四章解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困境——公司法结构改革。本章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分析,提出两类公司在资本市场进入与公开性程度上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并在现有资本市场中日渐趋同,可以借鉴日本公司法改革的前人之鉴对我国公司法进行结构性改革,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形态,创设公开公司这一新的公司类型,以解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困境,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定位各场外交易市场,规划发展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