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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神经科学(law and neuroscience),亦称“法神经学(neurolaw) ",是通过神经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来研究与法律有关的问题的一个交叉领域,在上世纪9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得到迅猛发展。早期讨论的主题涵盖刑事证据、自由意志、精神状态与刑事裁判、青少年大脑与犯罪、民事领域的行为能力与损害后果认定、神经伦理学与神经科学应用的监管、法律决策等。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相关学科以及概念之间缺乏梳理,进而导致整合的滞后和论证的模糊。有关法与神经科学研究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的分歧,集中体现为取消主义和反取消主义(主要是不可化约论)这两种对立的态度。法律知识的品性决定了法律本体是非理论的,而法律理论(或有关法律的理论)是具有理论性的,因而前者不可能被取消,而后者则具有常识心理学的特征,这将构成神经科学与法学结合中难点问题。通过对意图的跨领域研究的实例说明,以上任何一种立场在具体问题研究上都会遭遇无法突破的局限。法学可以并需要借助神经科学研究的优势,同时神经科学也需要借助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已有范式以指导和检验其研究。在法与神经科学所处的认知科学的这一大背景下,法与神经科学研究的范式困难可以转化为认知科学研究所试图解决的可翻译性问题。借助哈瑞的认识论和语法理论,可翻译性的实质以及上述立场的对立实际上是一个语言学或逻辑问题,法与神经科学研究应当采取相容论立场。基于语义的数据挖掘和元分析等新的研究方法有助于建立学科的相容关系。法与神经科学实践应用的个案是精神失常的司法辩护。回溯美国精神失常辩护制度的主要规则、围绕精神病的法律标准以及制度存废的主要争论,可以发现,在现有精神失常辩护的框架内,神经科学结论作为一般证据,本质上仍是对案例法中发展出的关键概念的解释和印证,与传统法医学的角色并无二致。虽然神经科学证据在法律上的证明力依然是没有解决的问题,但是,人类神经影像学的高速发展推动对大脑功能的了解,而文本挖掘、元分析和机器学习技术等方法的突破,为在整体研究和人类个体研究中从大脑活动中精确解码认知状态提供支持。针对精神失常辩护而言,豁免问题应均在定罪阶段解决,而量刑阶段的减免应只解决不可责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