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问题是21世纪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环境污染的愈演愈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它能够弥补现行法律救济途径的不足,是实现对自然权利维护的有效手段。对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制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难以确立的最大障碍。原告资格的确定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因此研究原告资格问题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部分来进行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主要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与一般原告相比,其所具有的特点。接着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模式构建的理论基础,即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以及环境权理论。其中环境权理论是环境公益诉讼设置的理论基础,其他两种理论则为拓宽原告范围奠定了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司法现状及问题,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零星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宪法》中未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使得其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新的《环境保护法》虽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其只是一纸法律文书,还需要相关的制度保障;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此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实践的操作;《行政诉讼法》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则大大限制了原告的范围。我国司法实践走在了立法前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各种主体如检察机关、环境管理机关、公民个人为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原告而提起诉讼的案例,但各地法院的受理情况并不统一。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环境公益原告资格认定中存在着原告认定标准模糊、公民被排除在原告资格范围之外等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是本文的重点。笔者认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该趋向多元化,并有针对性的选择环境公益诉讼中常见的主体类型进行分析。首先在分析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肯定赋予社会组织原告资格的合理性,并提出其作为原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在制度中进行规范。其次,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分析赋予检察机关、公民个人、环境管理机关原告资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不但要从立法上进行完善,而且要针对它们不同的特点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使其在发挥实现自身功能价值的同时,相互监督,相互补充,更好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