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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产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因素、生活环境因素、家庭因素及文化因素都与犯罪产生密不可分,而刑罚作为犯罪的应对手段,呈现单一性的特点。同时,产生犯罪的心理是复杂的,有出于对利益贪婪的贪利犯,有基于情绪积郁而产生的激情犯,还有出于政治或宗教信仰而产生的信仰犯,刑罚对于这样的犯罪难以发挥威慑作用,刑罚对这些犯罪的预防作用有限。因此,为了能有效预防犯罪我们就必须在刑罚之外考虑其它的非刑罚方法,发挥非刑罚方法对犯罪的预防作用。非刑罚方法是针对刑罚的局限与负作用而生产的,它能有效补充刑罚方法的功能局限与修正刑罚的负作用。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刑罚的人道性思想、刑法的经济性思想、刑罚的个别化思想及教育刑思想和社会防卫思想共同构成了非刑罚方法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了一些非刑罚方法,另外在其它的刑事法中也对非刑罚方法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总体而言,非刑罚方法在我国存在立法上不够重视、司法上忽视其使用的问题,没有充分发挥非刑罚方法的积极作用。我认为非刑罚方法在我国刑事制裁体系中应该具有其相应的地位。构建我国非刑罚方法体系,我认为应该从整个刑事法的角度,既要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刑罚方法的相应地位,也要考虑刑法典中非刑罚方法的完善;既要考虑具体的非刑罚方法的制定,也要考虑一些具有非刑罚方法意义的制度及与其相配套的非刑罚方法的构建。基于以上考虑,我认为构建我国非刑罚方法体系,应该在刑事诉讼中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刑事犹豫制度及与其相配套的非刑罚方法;同时,在刑法中正式建立保安处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