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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政法委员会是1980年后中国共产党政法机构的名称和组织形式。而鲜为人知的是在1949-1954年,我国曾设立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治法律委员会,它属于政务院下设的四个委员会之一。与今天的政法委员会不同,政治法律委员会,不仅要指导政法工作,还要开展救灾优抚等民政工作。对于政治法律委员会的产生、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开展的工作、与各部门关系的变化等问题的厘清,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政治法律委员会并对了解当今的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制度有重要的帮助。 本论文拟分为四部分,另加引言和结论。引言回顾了近年来学者们对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委员会制度的研究状况,指出其对政治法律委员会问题研究的意义,提出了本论文研究的目的、试图解决的问题。第一部分为政治法律委员会的产生。在这一部分,重点对于政治法律委员会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第二部分为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此部分介绍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并将剖析在政治法律委员会中设分党组干事会的初衷。第三部分为政治法律委员会开展的工作,此部分将按时间顺序介绍政治法律委员会开展的重点工作。第四部分为政治法律委员会与各政法部门关系的变化。从成立之初的指导联系关系,到联合办公及合署办公时期出现政治法律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出来而公安又一家独大的“大公安、小司法”现象,再到政治法律委员会被撤销。最后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