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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发展的路径基本相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征地规模才能保障用地需求。作为一项制度设计,我国土地征收具有双重目标,一是要满足国家城市化发展对土地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二是要保护失地农民应有的权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社会公平。中国实践表明,与双重目标特别是后一个目标相比,土地征收出现了较大偏差。特别是法律在授予政府征地权的同时,没有为政府征地权设置范围、程序,补偿标准也不尽合理,导致政府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征地在事实上不受控制,大量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滋生,诸多不良后果日益显现。
本文在总结分析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基础上,采用多学科协同的土地征收理论,重点剖析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现况、存在问题以及制度性障碍,并对土地征收过程中行为主体利益和土地征收费形成机理展开博弈分析。认为中央政府由于信息不对称,对其代理人即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监督。地方政府由于拥有土地资源的垄断权,引发寻租活动产生,这表明现行制度的缺陷是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源所在,解决的办法就是要进行制度创新或制度的再安排,也就是通常说的改革。
本文认为,土地征收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而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关键在于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重新界定和农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重新安排。尽管土地征收的结果是所有权变化,但该变化本身并不能对农民产生实际影响,只有在征收补偿中的物质利益才对农民产生实际意义。为此,制度创新不必涉及到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变革。本文提出“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其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使用权不同,立法应当参照城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设计,将它规定成为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农民土地使用权”。这样一个由农村土地产权全面变革而带来广泛的社会化问题,转而变成农民土地使用权“物权化”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符合我国稳定、和谐发展的总战略目标。
针对补偿过低、失地农民利益难以保障以及土地征收权被滥用问题,本文提出,应按照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补偿标准,提高征收土地的成本,减低土地两级市场的利益差异,阻断政府试图运用征收权从中谋取高额利润的可能。
针对土地征收的立法缺陷,本文提出立法机关在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内涵的同时,应赋予国家审判机关对征收公益目的司法审查权力,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设置听证程序,因为这是正当程序的最低限度要求。
本文从多学科协同视角,运用耗散结构理论,研究开放系统下土地征收的平衡与非平衡状态;运用产权理论,分析农村土地模糊产权的现实问题;运用博弈理论建立相关数学模型,研究各相关行为主体在征地过程中的冲突、对抗、利益结盟,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利益均衡的策略选择;而公共政策理论使我们发现政府权力扩张、低价征收的行为偏好以及“创租”与“抽租”行为的问题;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可以审视土地征收成本与土地补偿价格构成的关系,并为土地征收制度的构建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