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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5年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来,一直实行事前筹集、统一调度的基金管理制度。虽然在2009年的《保险法》及2008年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再次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化”,尤其是对筹集制度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及严谨性,导致在保险保障基金筹集过程中,对基金之运行需要保障效率这一要求,不断的与基金筹集之公平性和所筹集之基金的安全保障产生冲突。我国目前保有千亿规模的保险保障基金,用以面对四万亿保费收入的庞大市场带来的风险压力,此笔资金之筹集方式及保有规模关系到效率与安全之衡平。我国法律规定,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按照事前筹集加固定费率的方式从保险公司筹集资金。采取事后筹集的方式筹集资金,意味着破产保险公司逃避了缴纳资金之义务,对存续之保险公司显失公平,容易滋生道德风险;而事前筹集要求所有公司缴纳费用,不存在逃避缴纳义务之可能,因此较为公平合理,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但是在事前筹集下,过多的资金筹集会带给保险公司过多的资金压力,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浪费、被挪作他用之可能,因此应当在维持保险保障基金运行效率、匹配风险的前提下设置筹集上限,使基金保持在相对合理之规模。一旦出现保险公司连续破产之情形,导致保有资金规模无法支应所需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建立紧急融资渠道:采取向保险公司、政府、公众举债等方式筹措资金以应对危机。缓解基金筹集之效率与安全、效率与公平之冲突,除了对筹集时点完善以外,还可以对费率制度作出改良。我国目前施行之固定费率立法模式,无法区分保险公司之经营风险,面对不同经营性质导致风险不同的保险公司,或是相同性质但是经营方向不同导致风险不同的保险公司,皆需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同之费率。导致审慎经营之保险公司为高风险运行之保险公司补贴之结果,对审慎经营之保险公司有失公平。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可能隐瞒其经营风险,即便推出高风险之保险产品,最终也只需缴纳与其余保险公司相同的筹集费率,降低了保险公司高风险运营所需要承担的代价,最终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之现象。与固定费率不同的是,风险费率要求针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级,按照不同风险等级适用不同的费率。此举能够同时反映出保险行业整体的风险及个别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上之优劣,不仅符合保险法之公平性原则,还能监督保险公司管控经营风险。但是目前我国仍然无法完全做到对保险公司制定精确的筹集费率。因此,应当推行差别风险费率,在以往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风险之不同而调整费率之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