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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支付方式之一。托收具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进出口双方资金负担不平衡、结算简单快捷且费用低的特点。依据是否附有商业单据,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又可划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又可进一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其中远期付款交单风险较大且具有较多不确定性。目前调整国际托收的国际贸易惯例为URC522。在适用URC522时,需要适用相应国内法进行解释。因此,在托收纠纷案件中,可能出现管辖权冲突以及适用法律冲突的情形。URC522中规定了广泛的银行免责的情形,然而适用这些情形的前提是银行的托收行为符合“善意和合理谨慎”。但善意和合理谨慎这一原则在理解和适用上也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形。托收关系涉及到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及付款人。其中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构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买卖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构成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亦为代理关系,然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URC522及国际商会相关评论未明确作出指示。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说、间接代理说、复代理说、共同代理说及侵权行为说。其中复代理说以复代理关系解释托收关系更符合托收的本质特征,也受到我国司法实践的支持。本文包含四章节内容:第一章简述托收的定义与特点、托收的分类、托收当事人及托收的程序。第二章分析了《托收统一规则》的演变过程,URC522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在解决托收纠纷时可能产生的管辖权冲突和适用法律冲突,银行在URC522项下享有的广泛免责和应当遵守的善意和合理谨慎原则。第三章分析了托收中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及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指出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托收中引起争议的问题。同时鉴于托收中诸多不确定因素,也提出委托人需要采取必要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第四章分析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关系的主要理论观点,包含无直接合同关系说、间接代理说、复代理说、共同代理说及侵权行为说等。同时也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关系的定位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