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规范长期处于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相关问题也是学界研究的焦点。本文撰稿期间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1拟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8]2号)中的前三条内容直接采纳作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之法律规定。然而不论是从理论界的争议还是实务效果上来看,法释[2018]2号的相关规定难谓无瑕,《民法典》编撰能否直接照搬相关规定仍有待商榷。《民法典》的编撰是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范的契机,笔者期望在通过较为全面的研究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提出浅薄建议。本文研究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两个案例引出不论是在法释[2018]2号颁布实施之前或者之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制都未实现兼顾对债权人权益及夫妻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在法释[2018]2号难谓完美的情况下,不宜直接照搬其内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范在我国《民法典》中进行法典化。第二部分是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通过学术观点及实务认定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界定进行梳理发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同类型或其特殊用途加以描述进行的概念界定具有一定的繁复性和片面性。由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所决定的,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法律规范时注定无法仅通过一个法律条文进行全面规定,相关法律规制应系多条法律规定构成的规则体系。第三部分是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并且是最为体现民法伦理性特征的一部分。在符合民法的法价值取向的同时,婚姻家庭法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范作为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其至少应当具备自由、平等、安全与效率的价值取向。第四部分是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主要系由实质废除了第24条推定规则的法释[2018]2号内容构成,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缺位下,其确立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相关认定标准不具备可操作性。应建立起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同时有条件地保留第24条之推定规则,将借贷及担保类型的债务排除第24条的推定规则之外,对借贷及担保类型的债务适用法释[2018]2号确立的认定规则进行严格审查,在此框架上建立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体系,并构建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第五部分是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因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较为模糊且语焉不详,所以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是否能一概按夫妻连带债务类型进行处理的问题上存在理论争议。通过不同条文的配合,针对不同认定规则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分别就其清偿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并且在夫妻关系内部应构建内部追偿规则,以实现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