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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买卖在我国正处于十分活跃的状态,也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小产权房”的买受主体可以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购买本集体组织土地上建立起来的“小产权房”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我国的“小产权房”买受人绝大部分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本文试通过从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问题和所购买的“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两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问题。之后通过分析造成我国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原因和各种对该问题解决模式,进而提出确认我国城市郊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土地以独立的、具有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同等地位所有权的初步理论探析,来有效地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问题。文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作者通过对我国“小产权房”的概念由来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起源和现状进行分析,得出在我国“小产权房”的买受主体绝大多数都是城镇居民,而且转让的“小产权房”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郊区的结论。第二部分,作者通过我国对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罗列展开,接着对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围绕合同问题和产权问题两个角度展开论述。第三部分,作者试着分析造成我国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内容涉及经济制度和房屋转让制度。第四部分,作者通过对解决该问题的几个比较典型的模式进行逐一分析,再结合综合分析,提出这些模式只是治标不治本,进而提出作者确认我国城市郊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土地以独立的、具有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同等地位所有权的观点并进行探析,得出此观点是有效降低我国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法律风险的比较具有综合性和根本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