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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起诉前置程序是针对证券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设置的一种起诉规则,即要求该类案件在提起之前,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必须经过刑事裁判或行政处罚。该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正式确立。确立该前置程序引发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起诉受理的影响。本文以“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起诉前置程序研究”为题,研究这一前置程序对此类案件起诉受理的具体影响并分析其原因,提出完善前置程序的相关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起诉前置程序的规则内涵,阐明其产生的原因和制度目的。前置程序的本质是确立了一种起诉规则,要求在起诉之时不仅要满足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还要满足前置程序的要求。确立这样的规则既是制度目的的考虑也是现实情况的需要。第二部分通过对前置程序运行现状的考察探寻其存在的问题。在实际运行中虽然前置程序起到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提高赔付率的作用,但是也导致了此类案件起诉率低、增加了诉讼成本、受损主体诉权行使受到限制、是否能获得赔付不确定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前置程序引发的一般问题展开理论层面的分析。前置程序本质是站在具体诉权说上设立,设立时没有正确认识证券民事诉讼的作用且将前置程序规定为强制适用的程序导致受损主体诉权行使受限;对诉权的功能把握不到位、未契合诉权发展趋势且与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目的不符,导致前置程序与诉权保障理念的不相符;我国诉讼要件和起诉条件的混同、起诉证明标准较高、司法解释越权,导致此类起诉受理难度加大。虽有立案登记制,但此类案件仍需遵循前置程序而可能依旧无法进入审理程序,因此并未降低此类案件起诉受理的难度;前置程序当中要求的两类文书没有作出详细的区分且效力存疑,导致这两类文书在此类案件诉讼中的运用出现困难。第四部分针对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完善前置程序应当加强对于诉权的认识和理解,正确对待证券民事诉讼的作用,在遵循经济法的效益和自由价值的基础上降低受损主体的诉讼成本、严格依法设置民事起诉条件、明确前置程序中产生文书的类别和效力、扩大前置程序要求的文书的范围以及将前置程序的强制适用改为选择适用。通过这些方式完善前置程序,保障受损主体的诉权行使,及时救济其受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