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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探索通过试点解决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问题,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认可存托凭证为新型证券品种。自此,存托凭证作为吸引红筹企业回归的重要手段进入大众的视野。2018年6月6日证监会根据《若干意见》的精神密集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存托凭证的具体发行上市提供了指导。2018年6月7日,小米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作为国内首家申报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的企业,其发行之路引发了广泛关注。但存托凭证想要正式成为国内市场发行的新型证券尚需要具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小米集团选择先发行港股,择机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2018年11月2日,上交所与伦敦交易所达成相关协议,正式发布沪伦通相关文件,为中国存托凭证的实际运行迈出了重要一步。但随着科创板概念的提出,存托凭证的相关信息更新速度变慢,上交所,深交所的网站平台上也未出现新的存托凭证申请信息,存托凭证的上市申请似乎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第二选项。究其原因,存托凭证作为国内新型证券形式,其投资者保护存在跨境问题,金融监管机构虽强调境内外投资者应享有同等权益,但如何构建相关机制实现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保障依旧需要讨论。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模式不熟悉,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机制在国内尚不完善,存托凭证运行可能存在较高的金融风险,导致存托凭证这一新的金融形式被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所搁置。本文意在通过对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及对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现行制度的梳理,为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具体权利保障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推进存托凭证的国内上市发行交易。第一章为存托凭证的基本概述,主要分为存托凭证的历史渊源,定义架构和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的必要性和原则三个部分,详细阐述了存托凭证的演变及其基本特点,并讨论应解决的问题。第二章分析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存托凭证持有人也是证券投资者,其保护属于投资者保护的框架之下。本文分别从主体地位不平等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契约自由理论、契约相对性理论及证券侵权理论进行分析。第三章主要阐述如何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从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的合理性,及应遵守的原则出发,具体讨论了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保护应建立的相关制度,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格投资者制度,知情权保障制度,资产收益权及决策权保障制度,退股权保障制度以及存托凭证侵权行为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