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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者来说,能够预想到的最大的风险就是在投资地工厂和公司被征收。但是,一般国际法上,征收本身并不违法,只有符合一定要件的情况下,才视为违法。现在,几乎所有的投资协定都可以明确以下要件,即:为了公共目的、非歧视、采取合法方式、支付补偿。但是,在投资协定仲裁中往往争议的不是政府的行为是否满足上述四个要件,而是政府的行为本身能否称为“征收”。如果被认为征收,则政府必须给予投资者投资协定中规定标准的补偿。而成为问题的,不是此行为直接取得投资者的财产,而主要是在有其他目的的情况下取得财产的行为。虽然一直以来,关于投资财产保护和政府规制实施自由的保障这一要求之间的平衡问题,都存在很多争议,但目前仍未有有利于实际争议判断的明确概念梳理。本文主要探讨了各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对间接征收的认定究竟采取何种态度。 本文主要由引言和正文构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通过对国际投资领域中间接征收问题产生的历史溯源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把握,区分了几个常用概念,初步提出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的探索; 第二部分通过对国际投资领域中被认定为间接征收的仲裁案例进行分析以求寻找仲裁庭进行间接征收认定的主要标准; 第三部分借助于不被视为间接征收的仲裁裁决归纳总结其不被视为间接征收的法理依据; 第四部分通过对前三部分的概括总结,针对我国目前的BIT现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