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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作为现代化公司形式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如此。现代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实现对公司相关各方权利的平衡和制约,维护股东和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会四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行使最终控制权、董事会形成经营决策权、监事会形成监督权、经理层行使日常管理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制度具有重要地位。经过数次修订,我国《公司法》从监事会的设置、组织与运行、地位与职权,以及监事的义务和责任等多个方面对监事会制度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监事会而言,本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到监督制约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作用。但从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看,监事制度并未发挥预期的功效,其主要原因在于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足、监事的数量不足和素质不高、监事会的职权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强化和保障等等。本文将在阐述公司治理和监事会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当前监事会制度立法的不足及其深层原因和具体表现,呈现其与公司治理之原理不符或差距较大等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实现公司治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