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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的转型期和攻坚期,融资难、借款难一直是群众普遍关心和讨论的热点问题。我们知道,不论是向商业银行贷款还是向其他经济主体借款,债权人基本会要求债务人为其设置抵押或者质押,减少因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债务带来的风险。其中,权利质押担保由于其便捷性占据很大一部分。在众多财产性权利中,收费权因其具有稳定的资金流的优势不时被债权人所青睐,成为质权债务人的共同选择。但是,在法律规制方面,收费权质押却不尽人意:第一,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规定的几种收费权类型只限于司法解释、规章等法律文件,不仅效力性明显不足,而且规范内容杂乱、不统一;第二,理论上也有众多不同意见,包括收费权质押是否被法律认可、质押登记程序应如何操作、质权实现的争议等;第三,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收费权质押的案例,甚至产生纠纷,需要法律的规制。面对这样的困境,本文从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53号指导性案例切入,具体分析收费权质押我国存在的现状和争议、质押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质押应当如何设立、质权如何实现等问题。与此同时,对本案法院的判决提出不同的见解,对今后法院面对类似的案件应当如何裁判给予建议。最后,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之上,本文也试图对我国法律应当如何完善收费权质押进行讨论并给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