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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们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也引用“物必先腐,而后生虫”的诗句来强调铲除和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性。腐败现象严重会导致民心的丧失,从而危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我国刑法为了严厉打击腐败犯罪,设置专章惩罚贪污贿赂类犯罪。本文将焦点锁定在《刑法》第八章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上,虽然介绍贿赂罪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类犯罪中的地位并不突出,但是,近年来,“介绍贿赂”这种犯罪形式不断出现,介绍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贿赂实现的情况已不新鲜,有些地方还出现了职业化的倾向,被人们形象的称为“腐败托儿”。可见,介绍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正在逐渐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对介绍贿赂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同时有效避免对介绍贿赂罪的误解。本文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件来引出介绍贿赂罪在构成要件方面、罪与非罪、此罪与斡旋受贿罪以及此罪与行贿罪共犯、受贿罪共犯界限上的疑难问题,并进行了详细分析阐述,得出本文观点,以期使上述问题得以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