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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众多金融创新形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金融控股公司便是其中之一。金融控股集团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对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的追求,其核心要义是赋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子公司要服从来自于母公司的外部力量的控制或统一管理。虽然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但一直有金融机构探索金融混业经营,形成了类似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形式。在此过程中,由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导致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失灵的不断出现。金融风险的外部性特征,也使得各金融子公司之间存在风险传染的可能。在此背景下,如何保证金融控股集团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恶意损害,如何实现母公司内部控制与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和谐,便成了金融控股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这些新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本人觉得有必要做关于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法律规制方面的探究,于是,便有了这篇主体内容划为四部分的硕士学位论文。第一部分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基本理论综述,交待了金融控股集团的概念、特征与基本类型。用分析词汇的方法阐明其概念——“它究竟是什么”,目的是让大家对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有深刻的认识。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则交待了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重要意义,即“它为什么会快速发展壮大”。基本类型,则描绘了它的种类。第二部分是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特殊性的分析。关于一般公司的治理,已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金融控股集团的公司治理特殊性,却远非一般公司所能对比。不管从哪个层面看,金融控股集团的公司治理都是普通公司治理的超级加强版。它太复杂了,以至于我们必须引入集团公司治理的知识来对它条分缕析,刨根究底。从转变中的公司治理目标到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难题,它一直都在向我们昭示:本集团绝对具有航母级的战力,普通的公司治理法律规制不了我强大的触角。第三部分探讨的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制度构建所依托的核心理论。国家干预论是核心理论群的大基础,形式理性理论则构建了法治程序层面。我国对此方面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什么呢?本文认为应该以“在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为价值取向。第四部分当然该进入“为解决问题,我们该怎样做”的阶段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完善对策。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是必须的,根据2008年次贷危机的实证,我们受到了这样的启示:金融控股集团所应担当的法律责任严重不足,我们必须要在其法律责任领域有所作为。本部分将通过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领域,来分析一些重要的法律规制路径,以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建议。具体说来,提出了如下对策建议:完善集团内部的产权治理制度;引入金融控股集团防火墙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完善金融控股集团责任的加重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律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完善;投资人的自主维权机制建设;引入深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