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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问题,是立法机关、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热点。对刑事证据如何抉择,关系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笔者试结合刑事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借鉴国外刑事规则的合理内容,来对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与完善,满足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的需要。从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来看,人类社会经历了神誓证据规则、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到现代证据制度的过程。总的来说,证据规则是从非理性到理性,从不注重人权保障到强调人权保障,从强调国家权利到注重个人权利保障,从只重视犯罪打击到兼顾程序公正与效率,从不同发展途径到相互融合的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西方国家的证据规则来看,西方国家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确立了很多证据规则,如关于证明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问题有关的相关性规则;关于防止难以确证不能质证的证据进入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关于不允许证人以意见或结论的形式提供证言的意见规则;关于禁止非法获取被告人口供的任意自白规则;对非法获取的物证所采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这些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基于人类在诉讼中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