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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避免了剥夺人身自由的极端严厉性,本该是一种比较实用的强制措施,事实并非如此。在五种强制措施中,监视居住的适用率最低,没有很好发挥刑事诉讼的作用,学界因此一直有存废之争。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事诉讼法》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监视居住制度采取了保留但进行了较大修改,明确了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适用对象,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刑期折抵制度;完善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问题,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变相拘禁相区别,有效的避免了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成变相拘禁情况;明确了监视居住是作为一种比取保候审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存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避免了二者的混淆。然而,结合工作实际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改造”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设计定位存在内在矛盾、有效执行比较困难等等,其中执行难是公安机关遇到最普遍的问题。我国正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强制措施是法治改革的重要内容,监视居住作为五项强制措施之一,是法治改革的关键所在,直接的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笔者长期在侦察办案的第一线,从实践角度出发,赞同对监视制度进行改革,反对废除,现就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照国外相关的制度及实际工作经验,在完善对策上谈一些自己看法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监视居住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第二章对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监视居住的适用率低,被监视者逃脱严重,实际执行中滥用、不规范等方面,分析了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论述了产生如此问题的原因;第三章分析了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造”;第四章针对监视居住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先是对完善监视居住进行了宏观的思考,接着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完善的措施,主要包括:明确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及监督管理措施;在坚持我国监视居住特色的同时积极地引进国外对于该相关措施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使其变化成为适合我国司法制度的措施加以适用,以更好为我国的法治完善服务;完善相关的救济性规定,使得监视居住在适用的前期和违法适用的后果都有相应的保障性的措施,给予国家赔偿、建立司法救济制度、补充责任追究机制、采用“准司法化”的适用程序;为充分发挥监视居住的刑事诉讼功能,进一步调整监视居住时限和场所,保障被执行人的人权利益,使监视居住制度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