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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核心制度。这项制度设置的内容,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保障,也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及未来。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和理论认识等方面的局限,我国现行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内容零碎且单薄。在指导思想方面,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落后于国际儿童权益保护的发展。在内容方面,很多现行的规定已经不再具有可行性,如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由于社会的发展导致其职能的变更已经不再适宜担任社会监护人;同时许多规定也需要进行完善,主要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资格和职责的规定也未进行细化。由于长期受家族观念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仍处在家族性、自治性的水平,未确立亲权制度,对监护的监督缺位。而国际上,监护立法呈现出公法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国家公权力日益介入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己经从家庭内部事务转变为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儿童权利公约》的签订,就是一个好的明证。公约中确立的包括儿童最大利益在内的各项原则,逐渐成为了各国监护立法的指导性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站在儿童的角度来理解儿童的利益,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该原则被各个国家引入与儿童权益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在立法中强调对儿童意见的尊重和权益的保障,在未成年人保护观念上关照了国家儿童权益保护的最新理念。为了保障儿童的权益,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也应引入该原则,并确立为立法指导性原则。这样不仅可以使儿童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而且使监护人的认定由谁有权进行监护到谁监护对儿童最为有利进行转变,从忽视儿童权益到将保障儿童权益视为最高准则转变。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在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前提下,分别建立亲权和监护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对亲权制度的立法体例进行具体的安排,确立亲权制度。监护制度应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其内容进行完善。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构建国家公权力介入机制。国家公权干预的同时也应把握好公权干预与私权保护的平衡问题,要保障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人格和意志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