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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也成为近年热点。司法实践中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但由于法律规定中存在对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概念界定不明确,公开、豁免范围模糊等问题,导致不能对实务操作进行有效指导。解决了过程性政府信息研究公开存在的问题,也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推动。过程性政府信息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内容不能全部公开,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为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设定了豁免制度,但全部不公开也是与我国打造公正透明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理念背道而驰。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开和豁免的范围,不能一刀切地全公开或者全不公开。这就需要把握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用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以期达到知情权与行政权的平衡。首先,本文从两个典型案例入手,梳理案情,分析裁判文书,寻找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论基础,发现目前过程性政府信息在实践中存在法律界定模糊、执法过程绝对化倾向、司法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接下来厘清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概念与特点,对何种信息属于过程性政府信息做出界定,并对其是否应当公开做出利益衡量,明确过程性政府信息有其豁免公开的正当性,但不可一概而论,全部公开,为了避免豁免公开制度被滥用侵害公民知情权与影响行政效率的后果发生,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公开范围和责任后果进行明确,严格界定公开范围与豁免公开范围,并且通过制度保障,缩小运用时的弹性空间。为此,本文接着梳理域外关于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理念,寻找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可以公开的过程性政府信息划定范围,具体包括事实性信息、专家性意见、重大决策的过程性政府信息、不影响行政机关运行的信息等;同时为了保证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明确讨论性意见、非正式信息、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等属于可以豁免公开的过程性政府信息。所有信息公开与豁免公开的范围划定以利益衡量原则为基础。最后为解决实践中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难题提出建议,在制定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基础上,在行政、司法过程中根据过程性政府信息具体性质不同进行区分,完善救济途径,充分发挥司法作用,比如发挥行政复议前置的优势、司法审查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法官加强判例学习等,希望可以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