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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特别是农民的土地问题是困扰中国的历史问题。中国历史上社会历史变迁和封建王朝更迭,或多或少都与土地问题相联系。经过劳动人民数千年的抗争和各种制度模式的博弈,终于形成了现行的农村土地资源权属法律制度。客观地讲,现行制度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需求,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现行的在民法、行政法理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农村土地资源权属制度的缺陷日益明显,集中表现在制度功能偏执、价值取向上的偏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土地资源浪费和破坏现象严重等。这些缺陷仅仅依靠传统民法、行政法所不能克服的,相反经济法和环境资源法对解决上述问题拥有独特的优势。在经济法的资源优化配置、国家干预、效益、公平、社会本位等理念和环境资源法的资源稀缺理论、资源价值理论、生态平衡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借鉴前苏联集体农庄、以色列“基布兹”和“莫沙夫”模式的经验教训,立足于本国国情,重构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权属法律制度: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建立农村土地资源国家所有的所有者代表机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土地长期的使用权,允许农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转包、租赁、继承、抵押等形式流转,取消土地征用制度,按照市场要求配置非农建设用地,有区别地配置农民宅基地,对浪费和破坏农村土地资源的行为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对我国土地资源权属法律制度改革、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