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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各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日益成为在跨国交易中被频繁使用的、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之所以如此受各国投资者以及商人的青睐,主要在于它对国际商事交易争议的解决具有比诉讼更优越的机制:它赋予当事人以更大的争议解决自主权;它在各国的法律樊篱和司法屏障之间构建起一座互通的桥梁;它提供了更为公平有效的裁决和执行程序。正因如此,国际商事仲裁才能一直保持发展并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国际商事仲裁本身也存在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探究和解决。而作为商事仲裁制度基础的仲裁协议便是其中之一。本文将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为研究对象,分析与其相关的基本理论和主要立法,研究剖析实践中出现的相关分歧和问题,并进而辨识出其中的合理因素和主流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将进而探讨如何吸收各国有益的经验,完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规定中关于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规定,使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融入全球一体化的需要。本文的研究方法是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相关典型案例,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和各国之间的横向比较,分析概括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规定。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通过比较法分析,指出将书面形式作为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已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进而根据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对书面形式要求的相关法律问题和主流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剖析。第二章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将对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扩张的各种情形进行分析研究,并在论述中进一步强调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进行扩大性解释是国际主流趋势。第三章将对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并简要分析可能被适用的各类法律规定。第四章将在以上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2006年颁布的《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中国法下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相关规定,并相应提出完善此种立法规定的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