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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思潮的发展,权利观念的盛行,使得法治真空逐渐限缩并最终消失。随着我国一系列教育改革措施的实施,高校管理权力不断扩张。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学生程序权利的法律很不完善,高校管理权力的不当行使对学生权利造成的侵害最终引起双方的诉讼对抗不断增多,这不仅使校方的权威面临着挑战,而且法律空白引发的尴尬也日益凸显出来,因此高校管理的法治化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通过考察国外的高校管理,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公立高校在实施将对学生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时,均要受到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反观我国的高校管理,因为高校一直囿于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其管理中的程序缺失已日久成弊,学生不断对此提出异议,而法院也试图凭借学生之手叩开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大门。通过刘燕文案及田永案的司法判例,高校管理中的正当程序原则逐渐为人们所熟知,但因为我国并不属于判例法国家,该原则实际上没能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和直接援引,这也使得通向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司法之路仍举步维艰。因此作为成文法国家,惟有从立法层面入手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我们认为应通过立法引入高校管理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完善有关学生申诉权及校内学生听证制度。同时,为确保“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正当程序原则的引入一定应遵循“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制衡原则,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高校管理中的规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