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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特有的一项制度,初查是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侦查部门在立案之前对线索的初步调查活动。初查制度来自检察实践,又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并逐步完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系统中,对初查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检察实践中,初查存在于几乎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对案件的成败起到关键作用。从理论上讲,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法律框架下,职务犯罪初查制度面临着法律依据不明、法律地位不清等理论困惑;笔者是一名基层反贪干警,在多年办案中使用初查、热爱初查,也对现行初查制度的弊端和缺陷深有体会。而且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初查制度进行持续深入的研究,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使初查发挥更大更好的效用。初查制度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的地位,其法律性质也众说纷纭。在实际运行中,初查的启动条件、时限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初查行为的随意性很大;在实践中,初查的措施缺乏刚性、手段匮乏,与社会的发展不能匹配,严重的制约了初查的效果;由于初查目前不属于诉讼行为,所以初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效力不明,往往需要在立案重新取证,重复取证损耗了大量司法资源;目前的初查制度,配套机制欠缺,监督、救济制度薄弱,尤其是与掌握信息的诸多部门无协作共享平台,初查获取情报比较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尽快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从法律层面对职务犯罪初查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将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纳入刑事诉讼法律的规范之中。其次要制定更详尽完善的规则,明确初查的启动条件和时限;赋予初查阶段技术侦查的权力,加强初查的手段;明确初查证据的效力,设立初查证据的审查原则并建立某些初查证据进行转化的具体程序;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调用平台并设立专门的情报收集、分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