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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在我国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早在西周甚至更早以前,当权者就对婚约有了相关规定。从世俗习惯到法律规定再到放任自由,婚约在我国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在当下,《婚姻法》对婚约无甚规定,仅就司法解释对婚约中涉及的彩礼返还问题做出规定,实在不利于对婚约的系统认识,更无法满足现实司法实践的需求。笔者认为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应重视对婚约问题的理论研究,以期对婚约的性质、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有清晰的认识,探求婚约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提供思路。本文除了第一章的引言和最后一章的结论,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二章:本章是对我国婚约立法的历史研究,对婚约的认识应该溯本追源。从聘娶婚的大背景下认识婚约作为正式结婚的程序之一,从人如微草的封建时代下透析婚约作为买卖婚姻的傀儡,从思想解放时代下的婚姻自由、个人平等分析婚约扮演的新角色。对婚约在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梳理,可以了解到婚约在不同时期对人们的生活都起到重要影响。第三章:本章是对当下我国婚约立法缺失引发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通过案例检索和文献查阅,目前由于婚约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婚约相关问题无法可依,在法官自由裁量的情况下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典型的问题有对婚约性质的认识不一、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和范围不明晰以及缺乏对婚约解除后涉及到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这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给司法审理增加难度。第四章:本章是对域外典型国家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关于婚约立法方面的比较分析,并寻求可借鉴的婚约立法规定。对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婚约立法的查阅分析向笔者打开了新视野,探知到具体的婚约制度,如婚约的不可诉性、婚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等。结合我国婚约现状,在构建我国的婚约制度中应借鉴德国关于返还“象征婚约标志的物”的规定、瑞士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美国关于慎重对待“违反婚约之诉”的规定,并参考台湾、澳门地区对于婚约立法中涉及道德婚约解除事由是否具备正当性、返还财产中财产的范围认定等规定。第五章:本章对我国未来婚约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具体包括确立婚约立法的相关原则,即婚约自由原则和尊重风俗习惯原则;确立婚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点将婚约财产的返还范围和标准予以论证分析,针对婚约中涉及到的财产不同分析其性质并对司法实践中是否应该返还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