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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立法法》修订之后,国家把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并规定各设区的市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设区的市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积极做好各种筹备工作,准备承接权力的下放。据相关文献记载,截至2016年4月30日,除去原来49个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只剩下41个“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没有被确定,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呈现一种欣欣向荣的景象。各设区的市争先恐后的行使地方立法权,不仅体现了各地级市对立法权下放的殷切盼望,也体现各设区市对能行使立法权的重视。在各设区的市欢呼雀跃的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对于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主要是在各设区的市纷纷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大环境下,以桂林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现状为出发点,对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出现此种状况的原因,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期望能对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良好行使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在引言部分首先对选题缘由和意义进行了介绍,其次是对我国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个论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性分析,最后是对本文的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的简单介绍。 正文主要分为五个大的部分,其主要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首先介绍的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限,并对立法权限中所明确列举的三个事项该做如何理解进行了着重的阐述。然后是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进行比较,通过两者之间的比较更加透彻的分析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之前有何异同,进一步加深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理解。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历史沿革,必要性进行分析,从其来源上分析,有利于了解《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有利于各设区的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过程中注意把握,不超出底线,合乎法律的要求。对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我国行使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各设区的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候更多的考虑社会时效问题,制定出能符合社会需要,人民需求的法规、规章。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目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通过桂林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现状进行佐证,使得文章更具有说服力。其中主要描写的各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现状为:积极的进行确权并行使,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更注重法律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如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中遇到的立法权限难以把握,立法质量有待提高,立法的民主化还需进一步加强,立法权行使中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制度化等问题,并对出现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主要是根据第四部分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对其他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比如说:可以通过提升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完善立法的预评估和评估机制来解决立法的质量不高问题;可通过加强公众的参与度来加强立法的民主化;也可通过吸收专家立法和注重立法中利益的平衡来防止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制度化的现象的出现等。 结语部分,笔者主要是对选题的的预设问题的分析进行了总结,然后阐述了课题的研究价值,并指出了本文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作者的期望,希望各设区的市在行使立法权的过重中要慎用权力并用好权力,制定出能符合社会需要,满足人民需求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