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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引言和结语外,本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法概述。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法同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紧密联系。检察机关履行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具有被动性。检察机关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充当了侦查机关的“辩护人”角色。增强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法的说服力可以缓解非法证据排除困境、促进实体真实、彰显程序正义。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法实践情况。关于检察机关如何证明口供非暴力殴打取得的案例主要有:陈琴琴故意杀人案、程镇捷职务侵占案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部分案例。关于检察机关如何证明口供非冻、饿、晒、烤、疲劳审讯取得的案例主要有:郭宗奎贩卖毒品案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部分案例。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部分案例反映了检察机关对物证、书证合法性的证明方法。褚明剑受贿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部分案例反映了检察机关对证人证言合法性的证明方法。第三部分是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法实践运作分析。我国检察机关对口供、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合法性的证明方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法在证据材料和举证方式上存在问题。证据材料存在的问题是:录音录像是复制件非原件、图像模糊、音质不清、经过剪辑内容不完整;情况说明无侦查人员签名、适用范围过大;看守所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材料无相关人员签名、看守所的体检程序流于形式。举证方式存在的问题是: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作证效果不佳;检察机关对被告方的“指控”回应不全或答非所问;孤证”现象较多,缺乏佐证材料;检察机关以“重做”代替举证。问题背后的原因是:立法规定粗糙,缺乏细则保障;证明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未及时固定和移送;侦查人员的取证过程缺乏第三方监督;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对公安机关的影响不大。第四部分是改善证明方法的可行路径。完善立法规定的路径有:明确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惩罚性后果;规定检察机关提供的某个证据材料需要其他证据材料佐证的情形;增加检察机关怠于履行证明责任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细化检察机关对口供、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合法性的证明方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路径有:改进录像录像制度;完善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前的身体检查制度;重视检察机关于庭审前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强化侦查机关的协助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