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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发端于孟加拉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的小额信贷试验以及后来的乡村银行实践。这项金融创新为数以万计的穷人特别是贫困妇女提供金融服务,帮助其摆脱贫困的命运。我国也通过各种形式的成立了小额信贷组织,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组建之前的小额信贷是政府或者是民间非政府组织进行的一种扶贫性质的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是走的另一条道路即试图通过商业化的模式来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和中小企业的融资市场。金融市场的正常有序的发展是离不开有效的监管,而有效的监管则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框架。目前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还是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这是因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核心依据是由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权威性不够,同时各个省份也都是自行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且差异是很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表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没有最终定性;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相关风险监管措施不当,如:对于资金的来源监管方面、利率管制方面、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准入制度;相关监管法律缺失。根据上述分析,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成功的监管经验,由此整理出我国值得借鉴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多层次的权威的法律,以取代目前的政府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在这方面主要是确定银监会(局)作为监管的主体,并且应当明确监管的具体职责,赋予银行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职权;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具体监管制度,具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适当的时候,应当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利率应当以市场来确定,政府应当转变角色,该利率监管为提供相应的服务,违约风险控制方面要着重挖掘现有的制度,利用担保物权和信用担保来降低小额贷款的风险;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监管制度,这主要是建立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制度,这主要是加强自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权利维护;构建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即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解散和破产制度以及转制,使之逐渐与商业银行相关制度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