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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知情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该权利是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保的呼声高涨,在环境权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背景与基础:环境民主是其产生的政治基础,环境侵权预防和救济则是其产生的社会基础。环境知情权的主体广泛,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社会组织客体是环境信息,内容丰富,有:知晓的权利,申请的权利,获得帮助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环境知情权是环境权的内容之一,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是环境权实现的程序性权利。它具有控权的作用和多重法律价值,即效率价值,自由价值,正义价值,秩序价值。这也使其产生之后受到了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国家颁布了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指令、公约或在信息自由法、行政程序法以及环境基本法等一般法或基本法中对环境知情权作出规定,国际社会也不例外。就我国来说,虽然环境知情权越来越得到关注,但由于起步晚,加上自身制度的痼疾,环境知情权发展的道路将是崎岖与坎坷的。因此,对目前我国环境知情权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分析之后,借鉴他国环境知情权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在立法层面上对其的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展望则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