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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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中国,“权力制约”因子日趋活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已成为执政党的重要目标,其也必将成为上至国家政治生活、下至司法领域具体案件办理中关注的重要内容。中国的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其中不仅包括侦查权、公诉权,还有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等,从而检察机关也被个别学者称为“法官之上的法官”,1其拥有的权力也可能成为“权力之上的权力”,因此受到了较为广泛的关注。公诉权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共同拥有的权力,由此也给各个法域的互相学习、比较和借鉴提供了便利。作为法治建设后来者的中国,公诉权因其主体定位的独特、与其他司法区域规定的差异,也引起了对公诉权制约模式的极大争论。公诉权制约的必要性已成为当前社会、学界、实务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其在司法领域的权力发布了一些措施,如强化版的“三级审批制”、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起诉听证制度等,而学界则较多从“普遍真理”入手,强调法官对公诉权的制约。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一般学者、专家的建议,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被切实适用的各司法解释,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未见吸收;鉴于这部法律在公诉权规范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目前为止的各种探索、建议可能都因先天不足或后天失调,还无法真正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为此,探索之路仍漫漫,“同志仍须努力”。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三大权力之一,公诉权虽没有如同审判权般受到重视,但其可以延伸到侦查程序、贯穿于审判程序,并成为两者链接的桥梁;作为其主体的检察机关,被宪法钦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可见其作用和地位的不同一般。但公诉权作为权力的一种,其可能造成的滥用和对权利的威胁是与生俱来的,对公诉权制约的探讨在理论上是必不可少的,在现实中也是绵绵不绝。从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制度文本看,审查起诉的过程存在程序封闭,当事人参与不足,以及检察官审查的行政化、书面化和决定的不独立等问题,审查起诉的救济则存在检察机关自我主导、自我评判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审前公诉权的正当化程度不够。从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样本看,审查起诉程序的独立地位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可,当事人的权利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检察官办案的法定独立性受到不当影响,审查起诉存在着不当的中间处理,审查起诉后的救济效果不理想等,如此,审查起诉程序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从世界各主要法域的制度情况看,以公诉权制约为基本目标,公诉权正当化的途径呈现多样性,包括公诉权行使前的准备、公诉权行使的程序和对公诉决定的救济等,前两者主要涉及审查起诉程序,1最后一者是审查起诉的救济程序,而他们更为关注的就是后者。相比于域外的公诉权正当化形式,中国的审查起诉救济无法照搬域外,而审查起诉程序本身的独立性则为通过程序正当化公诉权提供了可能。从现有的一些实践改革和学者的各种建议分析看,已得以推进的改革不少都是“动机不纯”、效果难料;各种建议很少得到实务界的回应,不少也存在违宪、违法,甚至涉及到政治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实施困难较大。不仅如此,这些改革虽不能说完全无理,但是否一定必须如此实施,从而在司法领域大动干戈,论证不多,最后大多也只能限于“讨论”层次,没有上升到实践层次,更别提制度层次。中国审查起诉中的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其有一个独立的程序作为支撑的平台,即审查起诉程序,这是许多司法区域中没有的。考虑到这一特点,笔者认为,通过对审查起诉程序进行必要的设计与改革,使该程序具备司法化的运作特点,从而成为审前程序正当化公诉权的主要途径。如此,既遵守当前的宪法规范、检察机关定位,也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可行性。本文共有六个部分,除导言外,各章节内容大体如下:第一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问题。本章主要对审查起诉程序中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界定,从而奠定程序正当化的基础。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是在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侦查过程及结论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起诉的一个专门程序,其在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结果上具有自身的特点。审查起诉与起诉审查虽都是正当化公诉权的一种形式,两者也有密切的关系,但在所处的阶段、对公诉权制约的特点、目的、主体和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第二节指出,中国当前在立法上、理论上都未将审查起诉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程序,与该程序本身的地位并不相称;审查起诉程序不仅有独立的任务,主导的公诉权也呈现裁断职能,且当前的程序也为这一权力运作提供了空间,应当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阶段。第三节指出,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公诉决定和出席法庭等权力,相对于在法庭审判中的公诉权具有三方格局,其正当化得到相当的保障,在审查起诉中的审查与决定的权力缺少恰当的监督;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完善不仅是因公诉权滥用的可能,也是权力监督、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的需要。第四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一个环节,是以诉讼认识论作为科学性基础,风险管理论作为合理性基础,诉讼目的论作为效用性基础,而程序正义论则是整个程序的基本保障。第二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与实践样本。本章主要是对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制度性情况与具体实践样态进行分析与调查,以点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进行详细介绍与分析,提出在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当事人参与以及审查处理等四个方面的正当性缺陷。第二节主要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样本进行考察。笔者通过对全国各地20个左右的基层与地市级检察机关公诉人员的问卷调查与座谈,展现当前实务人员对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认识、当事人权利保障、影响办案人员的因素、审查起诉中的中间处理、对审查起诉决定的救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粗略建议,以了解实务人士的回应。第三节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不足进行全面总结。一方面,审查起诉程序对公诉权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正当化,如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发现、检察机关的主导与能动和检察机关的自我约束等,但其却存在检察机关一家独大,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参与不足,权力限制与权利保障的程序逻辑不显,以及程序的不透明等问题,另一方面,笔者也尝试性的探讨了造成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不足的原因,如对检察机关定位认识的混乱、对审判中心主义的误读、人治理念的作祟、权利保护意识与权力服务意识的冲突等。第三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域外考察。本章主要是对两大法系及法系融合的主要国家、地区审查起诉的制度与部分实践情况进行详细展示,以探讨域外审查起诉程序中具有共性意义的经验与规律,从而为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之用。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法国、德国、美国和英国的审查起诉立法与部分实践情况为主要内容,第二节则以当前法系融合较有特点的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俄罗斯的立法与部分实践情况为主要内容,同时,考虑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特性,文中也作了单独的介绍;第三节则是对三类审查起诉情况的大总结,既提出了各个法系的分经验,也对所列各法域的总体特点予以分析,并结合中国审查起诉的特点,提出完善中国审查起诉程序作为公诉权正当化的必由之路。第四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宏观思考。本章主要是对在完善审查起诉程序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商讨。全文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化包括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方面的要求,而实体正义方面要求程序正当化必须具有合目的性、进步性和有效率,程序正义方面则要求正当化必须在裁断者的公正性、当事人的参与性和程序的理性方面有所体现。第二节则是讨论检察机关在正当化的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应有地位。在对各主要司法区域中检察机关定位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在立法上从来都不是纯粹的司法机关,在职权上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客观公正义务是其普遍的义务,但检察机关从来也没有如同法官般的独立性;至于中国检察机关的定位,立法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学理上的见解是五花八门,实践中也呈现多面性,而笔者最后也认为检察机关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方式上存在行政式或司法式的多种选择;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依然是法律监督者,可以充当裁断者,但并非一成不变。第三节指出,当前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侦查、对案件处理及程序自治方面,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变异,过多强调对侦查的强化、对审判的输入和证据的补充,不利于司法效率和公正;为此,笔者建议将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重定为监督侦查、制衡审判和正当化公诉权。第五章是完善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具体构建。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当前在完善审查起诉程序上的多种探索,包括法官审查模式、社会监督模式和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模式,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而无法堪当正当化公诉权的大任。第二节则是对公诉权正当化的惟一合理之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完善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分析程序主导者、程序的参与者、程序适用的对象、审查的形式、律师介入、证明标准等八个程序要素基础上提出了审查起诉程序的普通型、特殊型的不同构建。第三节则是解决审查起诉程序完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质疑与配套问题。构想中的审查起诉程序可能遇到效率与公正的冲突、自侦案件的正当性难题、侦查机关的角色变化、以及审查起诉的阶段划分对检察机关的冲击,但这些本身都不会形成真正的问题;同时,作为构想中的审查起诉程序的一部分,检察中立、公检法关系方面应当予以适当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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