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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监督机制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证公司正常运行,也必须以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基础。在公司治理工作中,最关键的任务就是内部监督,是公司治理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手段,也是实施公司内部治理的有效途径。有效的内部监督能够创造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良好的公司治理将带来公司价值的稳步提升。 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监督机构主要有两种: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根据各国的历史发展情况和实际国情,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公司监督制度,有根据国情单独采取独立董事或监事会,也有的国家同时使用这两种监督机构。本文对欧美成熟资本市场的公司监督机制进行了对比分析,并与我国“转轨加新型的资本市场”相结合,对不同监督制度的内容、特点、适用范围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二者具有功能互补性。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上市公司监督制度实施情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深入分析了这两种监督制度并存的现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于二元制的监事会监督是我国公司内部使用最为广泛的监督模式。而近年来我国基于现实条件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从而在上市公司中形成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并存监督模式。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新型制度,能够有效的弥补我国现有的监事会制度。从理论上说,制约管理层、使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是这种双重监督机制的目的。而建立不同的制度来实现同一种功能,能否使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并存的监督模式真正达到监管层预期?其作用能否在我国上市公司内充分发挥?只有解决上述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公司治理机制的改革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