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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甚至比经济垄断更为泛滥,也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多方面的危害。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所以,研究行政垄断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实际的价值。很多学者对此也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以他们的研究为基础,本文拟从四个部分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探讨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及分类,进行了理论分析。首先,对行政垄断的概念存在的理论争端和观点进行了梳理,界定了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或者是超越行政权力实施的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其次,对行政垄断具有的四个特征进行了归纳,总结,那分别是:行政垄断实施主体地位的特殊性,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的多样性,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与较强的隐蔽性以及行政垄断所具有的三重违法性;最后,讨论了行政垄断的分类并列举了具体的案例给予形象说明。以外部表现特征为标准,行政垄断分为了地区封锁、部门垄断、限定交易、强制联合竞争四类,其中以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最为常见。行政法上以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分为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所以,以此为标准,行政垄断可分为具体行政垄断和抽象行政垄断,其中,抽象行政垄断最为常见,危害也相对较大。 第二部分探讨了行政垄断的成因及危害。首先,从传统文化、政治、经济、法律四个方面,找寻出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其次,又从多方面论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行政垄断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行政垄断使得有关企业经营机制落后,改革动力不足,效率低下;且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影响我国经济同世界的接轨;行政垄断还可孳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威信。总之,希望通过第二部分的内容,说明规制行政垄断的迫切性及必要性,为下文做好铺垫。 第三部分探讨了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缺陷。首先说明消除行政垄断的主要手段是法律,这是由法律本身的作用和性质、由我国的现状所决定的,于此为进行法律规制找到了理论支点。其次,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及缺陷进行了考察,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借此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不足,为第四部分的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