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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保护与发展在可持续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地方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主体的一部分,在古城保护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规划、规范、协调和服务等功能的履行上。而事实上,地方政府在古城保护中或多或少存在着“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导致了古城保护与更新中矛盾突出,法律法规不健全,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本文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综合了学术界在政府职能研究方面的成果,以苏州市(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作为研究案例,以地方政府在古城保护中的职能定位为研究内容,在梳理苏州古城保护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总结中外古城保护中的政府职能定位、创新做法和经验借鉴等,重点研究在古城保护中的政府职能错位及原因,特别是对古城保护的不利影响,同时,借鉴了日本、意大利等国内外经验,提出苏州城市政府职能完善的对策建议:(1)转换政府角色,地方政府在古城保护中由直接参与古城开发、经营、管理者的形象向古城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者、规划引导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2)推进机构改革,从现行的由多头管理、功能重复、分散的政府机构向相对集中的职能机构转变,强化绩效导向的目标管理;(3)统筹协调,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创新保护与改造利用的新路子,努力做到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国家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国家使用与社会利用相结合;(4)建立健全古城保护监督机制,加强立法监管,尽快建立对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施古城保护的一整套考核机制,强化转型升级、古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等指标,弱化 GDP、公共财政收入等经济类指标,并探索开展基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调整古城街道工作内容、创新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