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版权法一方面通过保护版权权利促进文化的创造,另一方面通过限制版权责任鼓励新技术的创新,在维护权利人、技术提供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中,力图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新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个人的复制、传播能力,使得版权人与新技术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不断遭受挑战,版权引诱侵权规则正是美国最高院试图解决此利益冲突所确立的规则。尽管我国与美国的版权制度因不同的法律体系、历史发展而有所不同,但是促进创新之版权立法目的,维护版权人、技术提供商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一最终目标并无实质区别,且新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困境也是类似的。因而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版权引诱侵权规则的背景、最终确立和最新发展的研究,构建版权引诱侵权规则体系,以期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一章在介绍美国版权引诱侵权规则的上位概念——版权侵权责任体系的基础上,指出“引诱”最早是作为帮助侵权客观行为表现之一出现,但是,与帮助侵权规则在理论与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所不同的是,引诱侵权规则始终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应用,笔者对这一现象作了深入分析。第二章详细介绍了美国版权引诱侵权规则确立的技术背景和法律背景。新技术(尤其是P2P技术)的发展,将个人的复制与传播能力推向了极致,打破了版权人与新技术提供者之间原先的利益平衡状态,最高院在Grokster案中意识到,单纯地适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将导致对权利人不利的后果,在这一背景下,最终确立了版权引诱侵权规则。第三章通过对美国司法实践中版权引诱侵权案件的分析,试图构建引诱侵权规则体系。版权引诱侵权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和具有引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两方面,其中引诱意图的认定是引诱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本文通过对Grokster案后所有涉及引诱侵权的案件的综合分析,对认定引诱意图的考量因素进行了类型化总结,并对引诱侵权与帮助侵权的关系作了阐述。第四章在对美国版权引诱侵权制度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回归我国著作权制度,提出版权引诱侵权规则在我国具有适用的理论基础,并指出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然借鉴过引诱侵权规则中的核心思想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