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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是互联网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结合的产物,自其出现以来,大多数学者的关注点在于如何对其进行行政规制以及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归责,鲜有学者专门关注网约车非交通事故致乘客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近些年发生的几起网约车乘客遭受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众人皆知,然而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案例来看,案件原告对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并不明晰,各法官对于侵权责任形态与分担规则也存在着分歧,对于该类侵权案件责任承担的研究实为必要。网约车运营公司存在着专车业务、快车业务以及顺风车业务等主要业务类型,在专车及快车业务类型中,运营公司是承运服务平台,与不同类型的网约车驾驶员分别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及新形式的合作关系。在劳动关系下,运营公司作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为驾驶员承担替代责任,但在驾驶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其可以向驾驶员进行追偿;在新形式的合作关系下,驾驶员与运营公司共同作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共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由运营公司承担先付责任。在顺风车业务类型中,运营公司是居间服务平台,驾驶员与运营公司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情形下,驾驶员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承担自已责任;仅在运营公司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时,运营公司作为侵权责任主体承担按份责任,双方主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配责任份额。但无论在何种业务类型中,都存在着侵权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网约车乘客自身存在过错时,加害方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当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