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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是指国家或者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公共资产,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途径,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其中财政支出涉及到税、利、债、费等国家财政收入的支配问题,涉及国家及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财政法是我国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财政收入法和财政支出法两大类。目前我国在财政收入方面的立法较多,但是在财政支出方面的立法缺失现象比较严重,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财政支出最主要的途径是购买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我国在这两方面的法律制度并不完整,相关法律制定时间较早,层级较低,而且在实践中存在政府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等问题,造成许多财政支出行为合理但无法可依的窘境。2002年通过、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在适用范围等方面内容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在多年的国家经济生活中也面临新的挑战。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余波并未完全消散之时,政府不断加强宏观调控,稳定国家经济生活的责任重大。本课题正是在此种背景之下,拟从财政支出的理论基础着手,立足于我国财政支出法两大主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立法及运行现状,结合外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财政支出法律制度进行包括立法、法律具体运行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反思,完善对于我国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文章第一部分从财政支出的理论基础着手,先从宪政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精神内涵。国家建立的契约性质决定了国家应该把从公众手中合法获得的财产通过公共产品的形式合理地进行分配,同时公平正义的排除人天性不平等的特征要求才进行分配时要最大化的保障公共产品分配的平等。财政支出法律制度作为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环节,必须符合社会契约理论和公平正义理论的要求。国家拥有公民合法让渡的权利,自然负担起管理国家、保护公民经济权利的职能,因而宏观调控权必然归属于国家。财政手段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一种,通过对国民收入和支出的总量分配、结构调整来有效缓解地区发展不平衡、解决公共服务不均等的问题。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我国财政支出法两大主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立法及运行现状,分析出我国目前的财政支出制度存在立法层级不高,甚至部门法缺失的问题。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律缺乏基本法的指导,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理不顺,实践过程中冲突频繁,不利于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统一;在法律运行监督方面,运行制度的设立在基本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基础上也存在缺陷,相关计算方式不科学、未能发挥财政手段保障国民企业发展的宗旨,监督部门独立性差,财政支出制度运行的透明性和公正化有待加强;在法律救济方面,权利救济主体范围过窄,救济方式局限于行政救济,现代经济社会中诸如仲裁、调解等高效便民的救济手段应用不足。文章的第三部分借鉴外国财政支出的法律制度,结合文章内容剥离出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并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启示。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均以完备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切实结合国家(地区)情况,充分发挥立法技术制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财政支出法律法规,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财政支出制度的运行也相对更加合理,有关支出的计量更多考虑到诸如人口密度、地域面积等因素,排除了人为因素和任意性,同时这些国家(地区)在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方面一般都设有独立的监管部门,尤其是以财政支出部门的独立性为代表,从自身保持了相对的客观公正;在法律救济方面,由于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救济部门细化、救济方式也包含了磋商、仲裁、调解等等,较好的符合了国际趋势。文章的第四部分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两部分对我国的财政支出法律制度进行包括立法、法律具体的运行和法律监督、救济规则等方面的反思,完善对于我国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在立法方面,完善法律制度是根本。加强对法学理论的研究,深入研究社会实际中出现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等应用过程中矛盾冲突的现象,提高立法技术水平,合理制定有关财政支出方面的基本法律,提高法律层级。在法律运行方而,借鉴国外先进模式,使政府采购模式多样化,着力与保护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针对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失衡的情况逐步建立从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过渡到纵横交错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与审计,保证财政支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完善以人大监督为主的财政支出监督模式,同时加强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综合运用行政救济、民事救济等多种救济手段,积极借鉴吸收先进经验,引入相应的磋商、调解机制保障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