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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屏蔽行为作为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对该行为采用一般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认定其不正当性。一般条款的适用使得在评价网络广告屏蔽行为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困难,导致利益失衡。在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的第十二条中把消费者权益作为损害的客体。与此同时,外国的司法实践与中国存在不同的认定方式。外国司法实践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同时保证竞争者在市场中有序竞争,尽可能让市场调节竞争关系。国内重点保护视频网站的经营者的利益,并保护其商业模式。但忽视了市场竞争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屏蔽软件提供者的技术创新。在新法颁布后,针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见解,但是最后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在司法实务中,判断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正当性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虽然做出很多努力,但是仍未形成科学、合理、成熟规范的统一适用标准。针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在理论与实践存在定性争议,文章从实证角度研究,分析经典案例,“合一公司诉金山公司”案件,从中归纳争议焦点,从竞争关系、商业道德、用户权益、公共利益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四方面分析审判机关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定性问题。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研究出规制网络广告屏蔽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定性不明、行政监管力度不够、行业自律以及法律责任设定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了解规制网络广告屏蔽行为中的不足。同时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和德国,从中学习这两国家针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是如何界定,以及如何稳定市场的发展。从中借鉴针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的定性思路,从中学习到两国家都重点保护消费者,司法不宜过度干扰市场的启示。结合我国的经济现状,市场发展的规律,从法律定性、行政监管、行业自律这几方面进行引导,能够起到合理引导经营者的行为,并起到警示的作用,并鼓励经营者自主创新,顺应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