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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增多的第三人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妨碍的现象,法律必须作出抉择:是否要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以何种理由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第三人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妨碍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带来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英美法系国家建立了第三人干涉合同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也出现了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呼声。但在大陆法系国家,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划分由来已久,债的相对性原则是作为债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以债权为第三人的侵害对象。这一侵害对象的界定是与债的概念不相一致的,是与大陆法系的逻辑体系不相融合的。笔者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对象的几种学说的分析,最终采纳了第三人侵害的是债权人的人身自由权的观点,提出第三人妨碍债权的概念。并在此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第三人妨碍债权的类型,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与相关法律救济方式的适用关系等问题。文章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六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概述。叙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产生背景、起始性案例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为后续论述奠定讨论的基础。文章第二部分涉及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面临的理论困境、制度弊端以及比较法上的观察。指出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因以债权为侵害对象而必然面临债的相对性原则的质疑,对大陆法系债的相对性原则以及英美法系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了介绍。提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能导致的弊端。通过比较法上的观察得出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在债权能否成为侵害对象问题上一直存有矛盾心理的结论。文章第三部分是对第三人侵害对象的界定。通过对侵害债权说、侵害利益说、侵害债权归属说、侵害人身自由权说的分析,笔者最终采纳了侵害人身自由权说,并基于此提出了第三人妨碍债权的概念。文章第四部分涉及第三人妨碍债权的类型和构成要件的分析。将第三人妨碍债权分为直接侵害人身自由权和间接侵害人身自由权两大类,并设定了各自的构成要件。文章第五部分涉及对第三人妨碍债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和责任承担问题。在构成侵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同时发生第三人侵权责任和债务人违约责任时,两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文章第六部分涉及第三人妨碍债权责任和其他相关救济方式的适用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