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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则是商标立法的核心,而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侵权立法的精髓。在我国商标法立法之初,受经济条件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比较单一并且侵权成本较高,因此追究直接侵权责任人就能够救济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随着经济条件、交易方式、技术手段的发展和进步,侵权形式多样化并且侵权成本低廉化,与商标直接侵权不同的间接侵权方式日渐增多,这使得商标立法中只规制直接侵权行为已经不能实现法律商标保护之初衷。与一些发达国家完善的商标间接侵权规则相比,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并没有对规制间接侵权行为做出完整系统的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一些相关案件的出现,学术界开始对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有了深入的研究,司法实践部门也通过个案展开了这方面的探讨。因此,我国亟待建立于国际保护水平相当的商标间接侵权之规则。本文从商标间接侵权的概念入手,分析商标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并结合国内外的典型案例和立法状况提出建立我国间接侵权责任体系的设想。全文重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商标间接侵权的一些基本理论。包括间接侵权的概念、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立法现状的概况以及商标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二者明显的界限。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的研究必须划定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界限。笔者认为,与商标直接侵权不同,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可罚性在于各类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第二部分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系统阐述了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各种类型。包括提供侵权工具型;提供侵权场地型;教唆、引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型;实施帮助行为侵权行为型,并对各种类型的间接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方法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认为我国应当对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进行完整系统的立法。笔者认为,应分别条陈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各自的情形和归责原则。并将“混淆理”论引入直接侵权的认定中,这样才能将合法的定牌加工排除在商标侵权行为体系之外。同时,对于“混淆”、“明知”等主观状态的认定,不仅需要立法的明确标准,也需要在个案中法官的主观判断,这对法官自由心证的要求也很高。在这一点上,如何做到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结果相一致、对侵权行为不枉不纵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积极努力探索的课题,也是笔者在积极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