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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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现象是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引起了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广泛关注,与之相关的学术研究也日益增多。从法学领域来看,探讨的议题主要集中于:土地征收法律规范问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再就业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改造问题等。顺利地实施“城中村”改造对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论外,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利益平衡的法理解读和造成“城中村”问题的原因(村民身份终身制、土地资源的非商品性与政府垄断性、村集体经济产权关系模糊、封闭的村(居)建设与城乡分割的管理模式)分析得出了对“城中村”改造的应然性与必然性的肯定结论。第二部分是关于“城中村”改造中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造的法律问题。由于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所以“城中村”的改造也应从根本的土地制度及权利开始。对“城中村”集体土地的国有化可以解决“城中村”集体土地问题,国有化可以盘活土地资产获得改造所需资金,使政府能够统一、有效地利用土地。第三部分是对“城中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对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应通过立法界定“公共利益”,防止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其成为征地权被滥用的借口,并且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兼顾国家承受力和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第四部分是关于“城中村”失地村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法律问题。在实行“城中村”改造中,应该让改制后的村民享受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并且解决失地村民的生存问题,仅靠有限的补偿和社会保障是不够的,应当建立失地村民的就业保障制度。第五部分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后企业形态的选择进行了分析。该部分明确了集体资产的范围,分析了“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问题上应区别对待,有实力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实力相对效弱的村企业可以采用股份合作制度,同时《公司法》应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资格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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