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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介绍法院调解及其相关概念入手,在厘清法院调解与诉讼上和解、司法ADR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的基础上,通过介绍法院调解的辉煌历史、相对衰落与再次复兴的历史进程,从法理价值、法律困境等方面对现阶段法院调解制度的复兴进行分析,并将目光转向美国附设法院调解制度,在考察美国附设调解制度的产生、中美调解制度的不同及其根源的基础上,提出不应盲目借鉴美国附设法院调解制度,而应注意在合意与强制之间寻求平衡,建立相应机制以保证法院调解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法院调解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论述;第二章至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分别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进程、现阶段法院调解制度复兴进程中的价值确认与面临困境进行了阐述,提出向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进行借鉴的观点。通过分析两国不同的法院调解制度及其社会根源,得出不应一味借鉴外国经验,而应根据我国实际加以改造处理的结论;第五章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未来走向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具体措施。法院调解制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和结案的方式。我国的调解制度源远流长,我国现代法院调解制度发端于20世纪革命战争年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曾在一段时期内在我国法院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自80年代中后期始,诉讼主义开始成为法律界精英竭力推崇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传统的调解制度陷入了颇为尴尬的困境。然而近几年来,法院调解出现了“复兴”之势。法律实务界至少是审判机关对调解这种结案方式的重新重视和提倡,是多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法院调解制度目前面临的困境也较为明显,包括内在制度性与外在实践性两个方面。在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向国外借鉴有益经验,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就是近年来经常被提及的借鉴对象。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是通过中立第三人帮助争端双方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在主持主体、调解程序等方面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有着显著不同。两国调解制度的差异主要基于不同的诉讼观念、社会基础等,西方人很少愿意主动进行调解,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风俗创造了好讼的社会,这与法律至上观念在西方的根深蒂固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中国自古以来推崇的观念的是人治、无讼,自然观念推导出的家国一体思想是无讼观念的重要源泉。儒教对世间万物采取一种随和态度,而清教伦理与‘世界’则处在一种强烈而严峻的紧张状态之中。当冲突发生时,西方人习惯采取敌对而不是合作的念度,为防止“恶”的发生而不得不求助于法。而中国人则认为和谐是最重要的,崇尚自然一体,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最受赞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西方人将法律从个人生活中抽离出来,成为判定个人行为的准则,而东方人寻求个人行为背后的诸多关联因素,寻找可以制约个人行为的社会条件,努力通过协调的方式进行解决。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建立在西方国家国民的理性分析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上,而这正是东方国家的国民普遍缺乏的。因此,如果不顾社会现实,一味单纯借鉴西方的调解制度,则会导致东方国家的调解制度中明显存在合意与期盼权威的构造性矛盾中所呈现出的合意与强制的悖论。笔者认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在合意与强制之间寻求衡平,既保留调解的合意本质,又加入一定的强制性因素,进行适度的制度化以增强其实效性。可考虑依照法院不同级别设置相应法院调解机构,采用不公开形式进行调解,以更好地发挥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