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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是一方经受的财产上的损害以外的无形损害,即因为他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或者人格权益的损害等。(1)一般来说,精神损害通常与受害人财产的减损无关,也无法用金钱来精确计量,造成损害后不可逆转、不可完全修复。虽然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不是金钱赔偿能够弥补和修复的,但是并不代表在发生精神损害时加害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在这一前提下,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为了将遭受损害一方所受的损害完全消除与弥补,而是用赔偿的方式,给双方提供沟通、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式,通过另行创造合法有效的环境等,对遭受损害一方所受的损害尽力弥补,对加害人的社会评价、精神压力等尽量挽回与疏解。虽然在《民法典》被表决通过之前,我国立法只规定了侵权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在合同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但是违约行为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甚至是严重的精神损害,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的救济同样是值得关注的。而且,在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早就有了对该种损害赔偿的探索与尝试。例如在2001年4月28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条文明确了因为重婚等致使夫妻离婚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在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条款专门规定了医疗事故责任造成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民法典》认可了在人格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提起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该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与适用上的困难。与此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即使如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的赔偿的处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关于精神损害的立法现状以及学者们对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态度与不同观点,探讨了不同观点的论点和依据,对我国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及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与分析;第二部分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国内现有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和研究,旨在通过研究国内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对该研究课题适用的判例,了解在法律实务中对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裁判观点与司法现状,了解不同判决的理由及共性,总结规律,以期给司法实践及立法提供参考等;第三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两大法系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司法现状进行简单概括、论述,梳理和总结两大法系中域外国家关于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现状;第四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及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主要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就反对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观点进行辩驳,并阐述在国内现行的立法及司法状况下,确立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及必然性;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违约责任精神损害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初步设想,并就《民法典》相关条文的适用阐明自己的观点。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我国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的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及建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