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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的兴起与发展,是20世纪世界各国社会发展和政府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日益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对行业协会的成立、运行等环节进行了研究;但法学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远远不能满足行业协会发展的现实和理论需求。本文是对我国行业协会管理权问题所进行的一次创新和尝试,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以行业协会在我国的现实发展状态为依据,探讨我国行业协会管理权的基本法理、管理体制、管理权的实现途径等几方面问题。因为在本文看来,行业协会管理权的缺失是行业协会应有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根本原因。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行业协会定义及相关概念的比较,阐述了管理权的定义,廓清了行业协会的内涵和外延,并论证了行业协会是经济法主体,为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新型的社会调解机制。第二部分,对行业协会管理权展开详细地讨论。在分析行业协会管理权来源的基础上,研究行业协会管理权的性质,阐述了对于行业协会发展十分重要的12项行业协会管理权能,这些权能构成了行业协会管理权的基本范围。阐述了行业协会管理权在宪法视野中的具体权利表现,并论述了对行业协会管理权要进行必要制约。第三部分,提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是行业协会管理权与政府行政权力配置的载体,在分析比较典型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模式与我国的地方探索后,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应该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行业协会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度地剖析了行业协会管理权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明确指出我国行业协会管理权要有效实现,就必须从行业协会外部环境的培育,行业协会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内部机制的有效建构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重新设计等这几个方面做长期地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