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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也十分严重,森林生态系统作为环境生态系统中一个重要因子也不断遭受破坏。森林资源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亦具有生态价值。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经济利益的需求也不断增大,忽视了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没有使得社会、环境、经济三者之间达到合理平衡,大自然承载力下降,不足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给以有力的反馈,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造成了世界上森林面积的大量减少。仅在过去三十年间,世界森林面积就减少了近二分之一,如此严峻的现实使得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与森林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瑞典、加拿大等国在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方面成果突出,森林资源保护立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有许多优点值得作为典范。我国是一个贫林国家,森林资源破坏严重,虽然在法律方面对森林资源进行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笔者基于这个现实,选择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研究这个课题,以此来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做出贡献。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阐释自己的一些认识。首先,本文对我国目前森林资源的概况以及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梳理。分三部分,即古代、当代和近代,详细介绍了我国森林资源的演变历程,概述了我国从一个森林资源丰富的大国转变为贫林国家的过程与原因。并通过宏观、微观两个角度运用举例子、统计数字等方法详细阐述了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及保护程度。本文还从生物多样性、水土流失、温室效应等几个方面来具体介绍了森林被破坏所产生的影响。通过对我国森林的变迁以及我国当前森林资源被破坏的严重性的阐释,以及被破坏的危害得出了保护森林资源势在必行的结论,而法律又是强有力的手段,因此森林保护立法问题十分必要。其次,介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我国当前森林立法体系做了一个综合性概述,对有关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做了一个归纳与整合,对森林法的内容做了系统阐述,重点突出了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采伐三方面的内容。并通过对森林立法情况大概的梳理,总结出我国森林资源立法保护的不足之处及问题出现的原因。具体从三大方面来进行详细说明。一是森林资源立法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不能更顺畅的衔接。二是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没有很好协调,三是惩罚力度不够、补救措施单一、执法力量薄弱。第三,介绍了国外的森林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具体以英国、加拿大、瑞典三个国家为例分别进行详细的阐释。首先,介绍了中古时期的英格兰皇室为了达到其经济、政治利益在森林资源方面设立的一些政策与法律,以及后来百姓为了制约其不平等的权利而产生的《森林宪章》与《大宪章》的背景与历史意义。其次,介绍了加拿大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情况,先概述了加拿大在短期内迅速由殖民地国家变为林业大国并在森林资源保护立法方面遥遥领先与其他国家的概况,然后具体从随意砍伐、控制采伐、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产管理、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五方面来对加拿大森林资源立法历程进行介绍,体现了其在立法方面的优越性。最后,以“森林之国”瑞典为例,概述其森林资源保护状况,然后以四个阶段分别论述瑞典不同历史时期在森林资源保护立法方面颁布的法律、具体内容和取得的进步与意义。第四,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行思考与完善。通过对前三部分的论述推出我国虽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但仍有明显不足,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其能够更有利的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应注重与相关法律如《物权法》、《行政法》等之间更好的协调,同时应更好的与国际法接轨。其次,应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使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后,加大违法犯罪惩罚力度、加强森林资源的执法监督。